2021年 10月 01日

論文寫作中引用和抄襲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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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論著寫作通常是在前人工作基礎上的發展,不可避免地需要借鑒他人的成果。在參考他人作品時,需要引用,不能抄襲。 引用通常就是指正確及合理的引用,即註明所引內容的出處,包括作者、作品名稱、來源、頁碼、年份等。 不引用而抄襲、引用格式錯誤而達不到引用效果、不合理引用都是錯誤的行為,必須避免。 很多作者在被訴訟指控抄襲或侵權時非常驚訝,因為自己已經明確標註了引用出處。 如何界定引用和抄襲,是廣大學生和科研人員非常關心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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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引用和抄襲時的誤區

在解釋抄襲引用的法律規定之前,有必要首先梳理在引用方面的八大認識誤區。

  1. 誤區1:任何發表的作品都可以被引用。這個認識是錯誤的,因為有些作品(例如人物傳記)是不允許任何人引用的,即使對引文註明出處也不行。 這種作品的作者會在作品中明確聲明「未經許可,不得引用」,就是為了避免別人引用作品中的素材進行再創作。 雖然科技論著通常沒有這種形式的作者聲明,但這個例子說明瞭在創作中尊重他人作品權益的重要性。
  2. 誤區2:未公開發表的作品也可以被引用。 這個認識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被引用的作品必須是公開發表的。 未公開發表的作品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加以引用,這是為了保護未公開發表作品的作者的發表權不受侵犯。 引用未公開發表的作品會引發知識產權訴訟。
  3. 誤區3:將他人作品列入文末或章節末尾的參考文獻,但在引用處未指明具體的參考文獻出處。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導致引用無效,即讀者看不出哪句話是你自己的創作,哪句話是別人的創作。 很多教科書使用這種引用格式,即僅在書末或章節末尾開列參考文獻,而未在引用處註明參考文獻,實際上是錯誤的。 這種做法容易被認定為抄襲而引發侵權訴訟。
  4. 誤區4:查重軟體給出的重複率和出版社給出的重複率合格標準能夠用來界定引用和抄襲。 這種認識是錯誤而危險的,因為這些重複率標準並不能作為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中的法院審判標準。 眾所周知,當論著的內容與他人文章的內容相同,而且未標註引用時,就會被判定為抄襲。 查重軟體報告的重複率包括引用的內容。 當重複率超過某個百分比時(例如30%,各出版社標準不一),會被認為存在抄襲嫌疑,出版社將根據引用數量和質量綜合判斷是否構成抄襲。 問題的關鍵在於,無論出版社是否採用投稿,作者自己應當竭力避免智慧財產權法律糾紛,因為訴訟案件會給被告帶來無盡的煩惱和賠償風險,完全不值得冒險。 所以,以查重軟體和出版社規定的重複率標準判斷自己是否有抄襲風險的做法是不夠安全的,無法保證自己不被起訴侵權,更無法保證自己在訴訟案件中勝訴。 在界定引用與抄襲方面,應當寧可把標準掌控得嚴格一些,這比標準寬鬆的冒險做法安全很多。
  5. 誤區5:看到別人的好文章,想讓更多人看到,便在自己的作品中標註出處而大量引用,試圖幫助傳播和推廣他人作品。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它屬於未經原作者同意而轉載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合理引用的目的只能是通過引用他人的作品闡述自己的觀點,而不能是為了傳播他人的作品而引用。 如果以轉載傳播為目的,當引用量較大並超出合理引用範圍時,必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
  6. 誤區6:只要標註了引文出處,就可以無限制地大量引用,不算抄襲。 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這種做法稱為借引用的名義實施抄襲或侵權行為。 這種做法是最常見的引用錯誤之一。
  7. 誤區7:過度引用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在引用與抄襲之間,只有兩種狀態,要麼是正確而合理的引用,要麼是抄襲或未經授權轉載,根本不存在過度引用這種中間狀態。 所有不合理引用在法庭上都會被認定為抄襲或侵權。 千萬不要試圖用過度引用為自己辯解,企圖擺脫被起訴,這種冒險引發侵權訴訟糾紛的做法完全不值得。
  8. 誤區8:撰寫綜述型論文、編寫教科書、編纂詞典時的無限制引用是合理合法的。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在原創類論著中不能大量引用他人作品是顯而易見的。 但是,有人認為彙編類作品本來就是抄來抄去,是把不同來源的作品彙集在一起,因此誤以為這類作品能夠無限制地引用前人作品。 實際上,在這類作品的引用中,不能簡單堆砌引用他人成果,作者自己的評論至關重要,而且引用的內容不能佔據自己作品的實質性部分。

關於抄襲和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規定

抄襲和剽竊是同一概念,是指將他人作品或作品的實質內容竊為己有。 如果被抄襲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抄襲和未授權轉載都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如果被抄襲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歷史名著),抄襲則是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

抄襲分為以下三種行為:

  1. 不註明引用出處而原樣照抄他人的創作內容
  2. 不註明引用出處而偷竊他人的思想
  3. 未經著作權人和版權方同意而大量引用他人的內容,構成自己作品的實質性主體部分

前兩種抄襲均比較明顯,也容易界定。 最為狡猾而相對來講不太容易界定的是第3種抄襲。

一旦在著作權侵權訴訟案件中被指控為抄襲,被告將承受巨大的精神負擔,而且在敗訴后不僅有名譽損失,通常還有賠償和罰款等經濟損失,以及被追溯取消學位的風險。 因此,避免以上三種抄襲、掌握合理引用至關重要。

關於合理參考的法律規定

合理引用的本質就是在不經過作者同意和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用註明引用內容出處的做法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合理引用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的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而設立的法律制度。 如果沒有合理引用制度而不允許任何人引用,會造成任何少量的引用都需要徵得版權方同意,這將極大地制約人類的知識傳播和社會進步。 反過來,如果沒有合理引用制度而允許任何人不加限制地自由引用,則會損害著作權人和版權方的利益。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的第1款關於「合理引用」有如下規定: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可以適當引用他人公開發表的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這被稱為合理引用。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第27條規定:「所謂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引用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這條規定說明,合理引用意味著引用的篇幅要適當,不允許以他人作品實質性代替自己的創作。 因此,大量引用他人作品而不加說明或評價,只是簡單複製,就不是合理引用,那麼必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

合理參考的判斷原則

如果引用不是合理引用,很容易在民事訴訟上被指控為抄襲、未經授權轉載和著作權侵權。 只要滿足以下三條中的任何一條,就構成抄襲或侵權(例如未經授權而轉載)。 換言之,合理引用必須能夠同時駁回以下三條:

  1. 引用他人作品而不指明出處
  2. 引用他人作品而不評論
  3. 引用他人作品構成自己作品的實質部分

關於引用構成作品實質部分的認定,需要從引用數量和品質上衡量。 有些國家對引用數量做出明確規定,例如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十分之一。 我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當判斷引用內容是否構成實質部分時,需要看主要思想或結構佈局是否相同。 如果一篇論文是多篇論文的觀點的堆砌引用,沒有自己的評論和觀點,在刪掉引用內容后,論文的實質內容喪失,那麼這種引用就可以被判定為抄襲。 所以,論著的作者在引用時務必謹慎小心,避免惹上智慧財產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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